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中心体验渠道实施细则

2016-12-01 09:43:37 浏览: 5057 次

第一章  总则
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方文化产权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文化商品交易体验渠道(以下简称“体验渠道”)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 体验渠道旨在促进文化商品流通,加强线上线下交易互动,更好地服务会员,增强交易信息实时推送与体验。

第三条  体验渠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规定。

第四条  体验渠道是本所文化商品交易中心形象宣传、经纪会员为交易商会员提供协助开户服务及指定咨询服务的载体,不是本所分支机构,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。


第二章  准入条件


第五条  体验渠道申请人应当为本所文化商品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。

第六条  体验渠道场地要求:

(一)经营范围:文化、收藏、礼品、投资、咨询或与文化相关行业背景;

(二)经营面积:门店不小于30㎡且可展示区域不小于5㎡;

(三)功能区划:设置样品展示区、信息展示区和开户服务区;

(四)人员数量:体验区至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。

第七条  体验渠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,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。体验渠道应当遵守社会公共道德,相互尊重,严格自律,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,认真履行应尽职责。


第三章  管理规范


第八条  体验渠道有权开展以下业务:

(一)协助客户办理开户手续;

(二)为客户提供以下咨询服务:

1.挂牌文化商品的咨询;

2.文化商品交易流程的咨询;

3.本所允许的其他业务。

第九条  体验渠道应当以自身商号开展经营活动。

第十条  体验渠道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:

(一)不得以投资、理财、顾问、咨询等名义向客户进行夸大性、偏向性的引导、误导或欺诈行为;

(二)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文化商品或代客理财,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;

(三)不得对客户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。

(四)不得以本所名义收购或销售货物;

(五)不得以本所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、协议、担保及承诺;

(六)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;

(七)不得为其他交易所提供展示或体验等相关服务;

(八)不得有损害本所品牌形象的行为。


第四章  服务内容


第十一条  本所为体验渠道提供以下服务:

(一)提供整套VI输出,包括由专业设计团队提供LOGO设计、展示区整体设计等咨询服务;

(二)提供系列配套培训服务;

(三)提供业务咨询服务;

(四)提供交易商会员服务;

(五)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服务。


第五章  管理约束


第十二条  申请体验渠道业务的会员应当缴纳保证金2万元。

第十三条  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体验渠道,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、扣收保证金、取消体验渠道资格、取消经纪会员资格、终止合同履行等处罚;涉嫌犯罪的,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本所在一定时期内为鼓励会员设立体验渠道,加强文化商品线上线下沟通,将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扶持计划,具体扶持计划方案以本所官方网站公布为准。


第六章  附则


第十五条  本所是受理体验渠道申请的唯一机构。

第十六条  本细则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七条  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。如本细则有修订的,将在本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,不再另行通知。

第十八条  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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